跳转到内容
主菜单
主菜单
移至侧栏
隐藏
导航
首页
最近更改
随机页面
MediaWiki帮助
特殊页面
osm&bio
搜索
搜索
外观
创建账号
登录
个人工具
创建账号
登录
查看“︁讨论:流星下的许愿墙”︁的源代码
页面
讨论
大陆简体
阅读
查看源代码
查看历史
工具
工具
移至侧栏
隐藏
操作
阅读
查看源代码
查看历史
常规
链入页面
相关更改
页面信息
外观
移至侧栏
隐藏
←
讨论:流星下的许愿墙
因为以下原因,您没有权限编辑该页面:
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:
用户
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。
开这个页面的人来讲讲这个页面有什么“存在的意义”? 我不觉得在公开的维基里面把他人称为“类人”是一种好的称呼(本人允许就算了)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 (一)捏造、歪曲事实; (二)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; 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。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,应当考虑下列因素: (一)内容来源的可信度; (二)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; (三)内容的时限性; (四)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; (五)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; (六)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。 终于看到清醒的人了(哭 顺便把我说的也挂上来 [[留言板]] 仅仅希望网站越办越好 --[[用户:Liiiiiing.|Liiiiiing.]]([[用户讨论:Liiiiiing.|留言]]) 2025年5月5日 (一) 12:10 (CST)
返回
讨论:流星下的许愿墙
。
搜索
搜索
查看“︁讨论:流星下的许愿墙”︁的源代码
添加话题